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基本材料
1、滨城区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2、申请人全家户口本(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
3、全家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近期合影照(三张二寸红底正面照片);
5、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山东省以内的,彭李街道以外的,需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山东省以外的,要盖到县级章);
6、禁非合同,生育保险100元(自愿)。
7、优生优育监测单(滨城区计生局B超查体单)。
一、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所需基本材料:父母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
1.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2.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3.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三)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身份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提供有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种和自申请之日起之前连续作业五年以上(每年作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提供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伤残军人证》;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1.夫妻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协议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2.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二、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户口性质不限)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3.男方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前5个月前落户女方的证明。
4.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个人承诺,经过公证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公证书需年满1年以上)。
(二)兄弟两人(不包括有姐妹的情况)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3.村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人有一个孩子的证明,以及其他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的证明;
4.同胞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5.同胞兄弟或其监护人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6.丧失生育能力方或其监护人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7.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长期居住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村(居)委会出具的育龄妇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申请提出之日起之前在农村连续居住5年以上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女孩且女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土地赔偿款复印件)。
女方长期随男方在城镇生活居住的,如果不符合女方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的条件,不予审批生育证;女儿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为农村居民即可。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子女证》;
4.婚前子女18周岁以上的,无须约定抚养权。
五、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与外国人结婚长期居住在国内的,执行我省生育政策。
1.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2年内累计超过18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六、婚育情况证明。
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生育第二个子女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1、集体户由其盖章单位出具生育证明,如果一方为集体户,原单位又是破产倒闭的,婚育证明由另一方出具;2、迁入的原则上由原户籍地出具婚育证明,如果原户籍地不出,迁入地又无法证明的,由本人进行个人承诺。(应尽量不用承诺,承诺中必须写上:如果本人承诺不实,本人负全部法律责任)。
独生子女父母婚育状况证明
男(女),身份证号 ,户籍地为 ,工作单位为 ,其配偶_ __,身份证号: ,该夫妇于____年____ 月____日结婚,系初婚(再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收养)第一个男(女)孩: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收养)第二个男(女)孩: 。____年____月____日 (子女姓名)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夫妻二人有离婚、再婚、丧偶现象的,请在下方详细说明婚姻变更情况及生育情况):
该夫妇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至今无其他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现象。 无其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经办人:
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村居、单位)章
年月 日
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
夫妇姓名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民族 | 婚姻状况 | 结婚时间 | 户口性质 | 户籍地或单位 | 现居住地 | ||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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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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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生 子 女 家 庭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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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夫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个男孩(女孩)姓名为_ ___,身份证号码为 ,无违法生育,系独生子女家庭。(若有一方为再婚,另出具再婚的婚育状况证明)。 | |||||||||
村(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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