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1-02浏览次数:26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工会及各基层分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学校工会及各基层分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及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校工会委员会的同时,一并选举产生。由57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工会干部、财会人员和会员代表组成。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人员不得担任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出现成员缺额,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情况;

(三)工会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第十条  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深入调查研究,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十三条  在学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要求学校工会财务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校工会及所属基层分会的汇报;

()检查财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学校党委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遇到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等临时措施,并向学校党委或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及所属各基层分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校党委或校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学校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校党委、上级工会委员会反映,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对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要求以及学校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工会及各基层分会审查工作计划;

()审查前,应当通知学校工会或被审查的单位;

()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工会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报请学校党委或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群众的意见,宣传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及学校劳资、审计、财务人员的联系,加强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费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以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学校、校工会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学校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学校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学校工会要给予保证。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